什么行为停止使用增值税发票(商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确认)

二掌柜 发布于 2024-01-31 阅读(53)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大家比较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什么行为停止使用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关于什么行为停止使用增值税发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安徽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一、房地产业

什么行为停止使用增值税发票(商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确认)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41*177.8,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金融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190*101.6,平推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生活服务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四、普通发票衔接

自2018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发票,已开具发票和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到地税机关缴销。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8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8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必须附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情况说明》。

商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确认

商票以下情况可以终止确认

1、对于期末已背书转让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我们按照期末明细予以转回,计入其他流动负债科目;

2、对于期末已背书转让,已到期但企业未进行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根据企业的连带承兑责任,确认应收账款和预计负债。

停止经营的企业还可以开票吗

不可以。

发票只有在经营期间才可以开具,停业期间即视为经营活动停止,故不能开具发票。

企业停业,也就是主体资格虽然存在,但已经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暂时退出了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保留有发票,且税务登记证未注销可以开具发票,但是在法律已是不能开具的了。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前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虚开不予起诉的三个条件

对于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从“三要件”判断是否构成虚开犯罪,认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仅属于一般涉税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税务处理、处罚。

该“三要件”系:1、从主体层面看企业是否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2、从主观层面看企业是否具有骗税目的;3、从结果层面看企业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条件如下: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什么行为停止使用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什么行为停止使用增值税发票的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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