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01年亏损100万,02至07年每年实现利润总额12万。适用所得税率为25%,则07年末未弥补的亏损为多少?_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怎么交所得税

二掌柜 发布于 2024-02-13 阅读(38)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某企业01年亏损100万,02至07年每年实现利润总额12万。适用所得税率为25%,则07年末未弥补的亏损为多少?_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怎么交所得税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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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01年亏损100万,02至07年每年实现利润总额12万。适用所得税率为25%,则07年末未弥补的亏损为多少?_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怎么交所得税

1.某企业01年亏损100万,02至07年每年实现利润总额12万。适用所得税率为25%,则07年末未弥补的亏损为多少?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怎么交所得税

某企业01年亏损100万,02至07年每年实现利润总额12万。适用所得税率为25%,则07年末未弥补的亏损为多少?

07年末未弥补的亏损为40万

企业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5个会计年度用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

所以就是说02年至06年这5年的税前利润可以弥补01年的亏损。这5年弥补的金额=12*5=60万元。

过了06年01年的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所得税前弥补,也就是说虽然尚有100-60=40万的亏损未弥补,但是也不可以弥补了。所以07年的未弥补亏损为0元。该企业07年的12万的利润总额需要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 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部分扣除项目;加计扣除项目;不得扣除的项目。

2、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前述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付税款法: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

纳税影响会计法:

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确定所得税费用,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差异从时间的角度区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现在应交的部分: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将来应交的部分:递延所得税负债

将来少交的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

差额:所得税费用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怎么交所得税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到底是怎么弥补法?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方法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三、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没有亏损,怎么弥补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上述两条规定都阐述了一件事企业可以用税前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以前五年)的亏损。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允许弥补在时间上不得超过五年。举例说明:假设某企业2008年亏损50万元,以后五年弥补亏损前分别有所得额2009年5万元、2010年7万元、2011年9万元、2012年12万元、2013年15万元、每年用当年所得弥补亏损后所得额均为零。因此,从2008年到2013年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年共弥补亏损额48万元,还剩2万元亏损。到第六年即2014年弥补前所得18万元。2014年还能弥补2万元亏损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税法规定只能在亏损年度之后的五年内弥补,到了第六年,五年前的亏损如果尚未弥补完,就不能在税前予以弥补,只能用税后利润去弥补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不需要做分录来弥补亏损。

如果以前年度存在亏损,自然是停留在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的借方,即该科目借方余额,在本年实现利润补亏时,分录为

借 本年利润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该科目贷方发生额,会抵消借方余额,这就是补亏了。

2009年一季度不需要预交企业所得税,因为,本年有“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可额”30000元,本年盈利4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原(A类)表为利润总额,新(A类)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所以,2009年1季度利润总额通过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仍然亏损。即:450-30000=-29550元,2009年1季度不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贵公司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即:进行“零”申报处理,并附送财务会计报表。

问题补充回答:我作为税务人员,依法告诉您贵公司一季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交所得税,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末,结转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直接做汇算清就可以了。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按照时间和弥补亏损的规定,当年的亏损在以后5个年度内可以弥补,2010年度盈利20万,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利润分配,与2011年度亏损50万无关,所以,2011年度亏损50万,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亏损弥补额是50万元(当然还得对2011年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2011年度亏损50万元是会计利润,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亏损多少,以后5个年度弥补多少)。

随着经营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等问题,企业的营利能力受到很大的考验,有些公司会出现亏损。如果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弥补前年度的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例如,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60=40万元,这40万元所得额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内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30=1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2010年资产损失20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五年,应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准予在2010年度全额追补扣除,追补后2010年实际亏损20-10=10(万元)。所以2010年多缴税款10×25%=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50-10)乘以25%=10(万元)。2010年多缴的税款万元不能退税,只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因此,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6、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如,某企业境内盈利为100万元,境外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则企业境内所得应为100万元,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盈利;反过来,境内亏损50万元,境外盈利100万元,境外盈利先弥补境内亏损,境内亏损为0,境外剩余的5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7、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具体计算时,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8、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个亏损包括清算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并且弥补的年限应从当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共计允许弥补5年发生的亏损。

税务处理:如果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300-200-100=0万元”就错了,因为清算期间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2006年的100万元亏损只能结转到2011年的汇算清缴中弥补,而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因此,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00=10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其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虽然审核取消,但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

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免税分立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对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在企业合并中,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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