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弥补亏损怎么做_企业弥补亏损的方法有哪些

二掌柜 发布于 2024-03-09 阅读(41)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所得税弥补亏损怎么做_企业弥补亏损的方法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所得税弥补亏损怎么做_企业弥补亏损的方法有哪些

1.所得税弥补亏损怎么做
2.企业弥补亏损的方法有哪些
3.如何调整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所得税弥补亏损怎么做

所得税弥补亏损怎么做

就是税前利润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完后在进行应纳税计算,但只能弥补五年内.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抵后还有所得税;贷方余额就上缴税务局,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抵后还有亏损,就不走账,留今年抵.其他都不走账,只是在汇算清缴时把年报企业所得税报表填明白就行了,有很多报表,你现在就可以填,如果没时间以后填也可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数额,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本文将重点对这种方式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上文就是所得税弥补亏损怎么做,弥补完后在进行应纳税计算,但只能弥补五年内.我们在处理时具体内容可以参考上文,小编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这个知识点记在心里吸收掉,这样以后碰到这种问题就会操作了,财务人必须熟知,谢谢大家的阅读!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法有哪些

1.可以弥补去年的亏损。 不过去年的亏损并不是我们常说的会计利润亏损,而是在企业会计核算利润的基础上经过税会差异的调整得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来判断,如果经过税会差异调整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说明企业去年存在税法认可的亏损,这个亏损才是可以依法弥补的亏损。如果经过税会差异调整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则不存在税法认可的亏损,也就不存在弥补去年亏损的问题。

2.如果企业想在一季度弥补去年的企业所得税亏损,就需要在4月份进行本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进行去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这样才能判断去年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亏损。如果有亏损,可以用今年一季度的盈利进行弥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了最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可以在对应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目填报相应数据。

如何调整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法律主观:

企业所得税 规定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 纳税 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本文重点谈谈企业弥补亏损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例1.某居民企业境外设有一个营业机构,2009年境外营业机构亏损100万元,企业境内盈利为150万元;2010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计算:企业2009年境内盈利为150万元,境外亏损100万元不得抵减境内盈利;2010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100万元在弥补了境内亏损50万元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剩余的50万元境外所得再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此外,对境外亏损还要按规定区分是实际亏损额还是非实际亏损额,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三、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 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例2.某居民企业2010年应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当期符合减免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亏损30万元可以用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来弥补,但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弥补后剩余的20万元不得用于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按规定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 例3.假设上例中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50万元,不存在其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计算: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因此,该企业应税项目所得5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技术转让所得形成的亏损30万元,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 四、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某居民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至2009年仍可弥补的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1年3月对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50=50万元,形成的所得额5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2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2010年第20号公告的内容改变了老税法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五、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项优惠,即使企业已经亏损,仍可再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例5.某居民企业A 公司 ,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0万元,当年发生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为100万元,发生残疾人工资支出6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该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100×50%-60×100%=-130(万元)。 注意:新税法对加计扣除的规定也有较大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六、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七、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6.某居民企业B公司,2009年度发生资产损失100万元,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2011年3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该企业申请追补扣除了该资产损失。企业两年都不存在其他亏损弥补事项,也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计算:追补扣除损失前,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额为80×25%=20(万元),2010年度应纳税额为60×25%=15(万元);追补扣除损失后,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100=-20(万元),2010年度应纳税额为(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09年度和2010年度分别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 八、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九、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十、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例7.某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0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并着手办理 注销登记 。在办理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2005-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由于企业不动产增值较大,企业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无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 计算: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2005年度亏损最多只能结转到2010年度进行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250-30-50-80=90(万元)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企业清算期间可弥补2006年度的亏损100万元,因此,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此外,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写,特别是涉及税务机关检查调增、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等导致的亏损额调整,应对应调整亏损年度相应行次的金额,避免相关数据填报错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数额,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本文举例说明企业在每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此前年度无待弥补的亏损,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判断在未来弥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1.2007年末,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 650 000(5000000×33%)

 

0 q1 b! a- t5 D* G! ]贷:所得税费用 1 650 000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35号)规定,按月(季)度据实预缴所得税的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该公司2008年前两个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未弥补亏损。2008年第三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这时,应以第三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150-100)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由于该公司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与2007年的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调整2007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400 000(5 000 000×33%-5 000 000×25%)

 

) j5 D4 m+ A" k0 G- @ F,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00 000。

 弥补2007年度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125 000(500 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000

 (2)2008年第四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第四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300-150)弥补亏损。

 弥补2007年度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375 000(1 500 000×25%)

 

: X0 H2 R9 k# ]1 y7 H4 i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 000

 (3)200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10万元,税务机关退还了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实质是允许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退还税款和汇算清缴调增的10万元(310-300)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100+10),应予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275 000(1 100 000×25%)

 

# A, t7 @* g6 W" {%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75 000

 假如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没有退还,而是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抵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的协议,这时预缴税款的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弥补亏损,因此,不能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只能对纳税调增的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待抵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或弥补亏损时再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4)2008年12月31日,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进行复核,判定未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http://bbs.canet.com.cn/thread-227198-1-1.html

标签:  亏损 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