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ô--_所得税弥补以前5年如何计算?

二掌柜 发布于 2023-11-06 阅读(61)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5????ô??_所得税弥补以前5年如何计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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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ô--_所得税弥补以前5年如何计算?

1.˰????? 5????ô??
2.所得税弥补以前5年如何计算?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怎么计算?
4.企业连续五年亏损,下一年如何计算所得税?
5.经营亏损可实施最长5五年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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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请大家举例说明

假定2001年发生经营亏损10万元

2002年本年利润1.5万元,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上年亏损1.5万元,未弥补亏损8.5万元

2003年本年利润2万元,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万元,未弥补亏损6.5万元

2004年本年利润1万元,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万元,未弥补亏损5.5万元

2005年本年亏损1万元,未弥补亏损6.5万元

2006年本年利润3万元,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万元,未弥补亏损3.5万元 [其中2001年未弥补亏损2.5万元,2005年未弥补亏损1万元]

2007年本年利润3万元,2001年未弥补亏损还有2.5万元因五年弥补期已过,所得税前不可以弥补,只能弥补2005年度亏损1万元,所得税利润2万元。

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请家举例说明

这是从所得税角度讲,5年之内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

如:

2000年发生的亏损,最晚可用200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如果到2005年还没有弥补完,那2006年实现利润时,应先计算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才可以继续弥补。这期间如果2001年也是亏损,那就顺延,可用税前利润弥补至2006年。实际上在2000年亏损未弥补完的情况下,按“先亏先补”来讲,是无法弥补2001年的亏损的。

注意这只是一个税法的概念,在会计处理中,是不用单独做凭证弥补的。结转利润后,会自动形成弥补。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能否在表中举例

纳税年度是本年就是2009年 所以他的前一年度是2008年 前二年度是2007年

前三年度是2006 前四年度是2005年

2004年亏损有2008年弥补 对于纳税年度来(本年)说 他是前一年度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第一行:

前一年度:3000

合计;3000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8000

第二行: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11000

第三行: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11000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9000

第四行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6000

第六行;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30000

第七行;

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15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情况说明怎么写

何时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亏损,已经弥补了几年,还有多少金额没有弥补,在五年期内是否能利用税前利润弥补完

请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方法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境内、外企业以及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能否互抵

现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因此除另有规定外,境内企业之间、境内与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另有规定”是指企业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的承继弥补。

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

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是指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根据国税发[2008]101号文和国税函[2008]1081号文规定,对已计入利润总额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先进行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再用于弥补境内亏损,最后就其余额按税收抵免法计算补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专案明细表》第12行“境外应税所得”填报说明表明,对纳税人计算利润总额的境外成本费用应作为“调增金额”,对纳税人计算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应作为“调减金额”。主表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应一致。根据附表六填表说明,“境外应税所得”是指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以前年度亏损,笔者注)和免税所得后的余额。

第二种情况,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如何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专案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释出<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如果利润总额的计算包括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按照附表三第12行“境外应税所得”的填报要求,对导致利润总额减少的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无论是实际亏损额,还是非实际亏损额,均应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以后年度企业对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结转弥补的,应在附表六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规定填报。

第三种情况,境内分支机构的亏损如何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在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境内总、分支机构的盈亏互相抵补。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国税发[2008]28号明确,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怎么亏损不能

所得税弥补亏损表是可以做的,考虑是不是你的填写方法不对。税前弥补只能最多到实际利润额。

一直亏损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明细表怎么填

一、申报表填报与税收政策

(一)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如申报年度为2010年,则往前推的5个年度分别是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分别填入第五年、第四年、第三年、第二年和第一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5

年内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

损,自第一个亏损年度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

(二)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档案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

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

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同时规定,以前(含2008年以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此规定执行。

(三)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照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照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档案规定,企业符合特殊重组的条件,可以享受特殊重

组的税收优惠。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

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

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同时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

1日起执行。

(四)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填报第2列和第3列的合计数。

(五)第5列至第9列“以

前年度亏损弥补额”:填报本年以前的各亏损年度已弥补亏损额,其中第9列为合计数。年度为盈利的,即该行的第4列为正数,则该行的第5列至8列资料为空。

如专案“第一年”为亏损年度,即第1行4列为负数,则1行5列、6列、7列8列和第1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5年的弥补亏损额;如专案“第二

年”为亏损年度,即2行4列为负数,则第2行6列、7列、8列和2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4年的弥补亏损额,尚未弥补的亏损可急转下一个年度

弥补;如专案“第三年”为亏损年度,即3行4列为负数,则第3行7列、8列和3行10列,分别反映该亏损年度在以后的得弥补亏损额,尚未弥补的亏损可结转

下一个年度弥补,依次类推。

(六)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本列第1行至第5行填报本年以前年度的亏损在本年

的可弥补金额,本年的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不足弥补的,按亏损年度的顺序弥补。本列6行“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等于本列1行至5行的

合计数,该合计数不得超过本年的第6行第4列的填报数(即主表第23行加本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七)第11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本列第2行至第5行填报前4个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资料依次弥补

后,各亏损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由于“第一年”的亏损额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已经反映了后5年的弥补情况,因此,该年度即使有尚未弥补的

亏损额,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即11列1行不得填写资料。同样,如果“本年”为盈利年度,因此,11列6行也不填资料。第11列7行“可结转以后

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第11列第2行至第6行的合计数。

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实务分析

A 公司2005年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80万元、200万元

和400万元。2006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08年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额80万元(剩余弥补期3年。该公司合并,符合财税

[2009]59号档案规定的特殊重组的条件。),2009年度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试分别填制A公司2008年、2009年和2010

年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为简化起见,金额单位为万元)。

(一)A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制

A公司2008年实现盈利180万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制如下: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一)(见附件)

报表填制分析:

1、A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别反映亏损5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2005年的亏损额可以用

2006年至2010年的盈利弥补,2006年的亏损额可以用2007年至2011年的盈利弥补,2007年的亏损额可以用2008年至2012年的盈利

弥补。A公司2008年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100万元,可用于弥补本年以前5年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并按顺序计算弥补。

2、本年为

2008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为2007年,第四年为2006年,第三年为2005年,分别填入第1列的5行、4行、3行。A公司2008年当年盈利

180万元,在2列6行填入180;同年,经税务机关确认,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额80万元,在第3列6行填-80,合计100填入第4列6行。2007

年的亏损200万元在2列5行填入-200;2006年申报表反映亏损100万元,但税务机关在2007年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A公司2006年度少计应

纳税所得额50万元,应调减当年的亏损,因此,在2列4行填入-50;2005年为亏损500万元,在2列3行填入-500,并且2005年的亏损未在

2006年弥补,因此,在8列3行填入0.

3、按亏损的弥补顺序,先用2008年的盈利弥补2005年度的亏损100万元,在本表

的10列3行填入100,2005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400万元,在本表11列3行填入400;2006年度经调整后的亏损50万元、2007年的亏损

200万元在2008年不足以弥补,分别在本表的10列4行、5行填入0、本表的11列4行、5行填入50和200.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计数

100,并将该资料填入主表的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本表的11列7行合计数650.

(二)A公司2009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制

A公司2009年盈利200万元(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00万元),可用于弥补2009年以前5年尚未弥补的亏损,并按顺序弥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制如下: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二)(见附件)

报表填制分析:

1、本年为2009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为2008年,第四年为2007年,第三年为2006年,第二年为2005年分别填入第1列的6行、5行、4

行、3行、2行。A公司2009年当年盈利200万元,在2列6行填入200;2008年申报表反映盈利180万元,同年,经税务机关确认,从被合并企业

转入亏损额80万元,且剩余弥补期为3年,因此,分别在2列5行填入180,在3列5行填入-80,合计100填入4列5行。将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亏损分别在2列4行填入-200、在2列3行填入-50,在2列2行填入-500.

2、A公司2005年的亏损

500万元未在2006年、2007年弥补,在2008年弥补100万元,在2009年弥补200万元。因此,在第二行的6列、7列、8列分别填入0、

0、100,2行9列合计为100;A公司2006年的亏损50万元尚未弥补,在3行的7列、8列里,以及9列合计数均为0;A公司2007年亏损200

万元,在第4行的8列、9列均应填0;2008年为获利年度,不存在弥补情况,因此,该行9列的资料为空。

3、按亏损的弥补顺序,

先用2009年的盈利200万元弥补2005年度的亏损400万元,在本表的10列填入200,2005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200万元结转下一年继续弥

补,在本表的11列2行填入200.2006年的亏损50万元、2007年的亏损200万元,在2009年不足以弥补,分别在本表的10列3行、4行填入

0、在本表的11列3行填入50、4行填入200.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计数200,并将该资料填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

报表主表的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计数450,包括2005年尚未弥补的亏损200万元、2006年尚未弥补的亏损50万

元和2007年未弥补亏损200万元。

(三)A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制

A公司2010年实现盈利400万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制如下: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三)(见附件)

报表填制分析:

1、本年为2010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为2009年,第四年为2008年,第三年为2007年,第二年为2006年,第一年为2005年,分别填入第

1列的6行、5行、4行、3行、2行、1行。A公司2010年当年盈利400万元,在2列6行填入400;2009年申报表反映盈利(纳税调整后所

得)200万元,加上2010年税务稽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因此,在2列5行应填入合计数260.将2008年、2007年、2006年、

2005年的盈利或亏损额分别在2列4行填入180、在2列3行填入-200、在2列2行填入-50、在2列1行填入-500.另将2008年从被合并企

业转入的亏损额80万元,在3列4行填入-80,合计100填入4列4行。

2、A公司2005年的亏损500万元,未在2006年、2007年弥补,在2008年弥补100万元、在2009年弥补260万元。因此,在1行的5列、6列、7列、8列分别填入0、0、100、260,1行9列合计360.

A公司2006年的亏损50万元,尚未弥补,在2行的6列、7列、8列以及9列合计数,均为0.

A公司2007年亏损200万元,尚未弥补,该行的7列、8列、9列的资料均为0.

A公司2008年的合计盈利额100万元,不存在被弥补的情况,因此,该行的8列、9列、10列、11列均为空。

A公司2009年盈利260万元,不存在被弥补情况,因此,该行的9列、10列、11列均为空。

3、按亏损的弥补顺序,首先,用2010年的盈利400万元弥补2005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140万元,在本表的10列1行填入140.至此,2005

年度的亏损500万元,分别在2008年弥补100万元、2009年度弥补260万元、2010年度弥补140万元,未超出5年得弥补期限(假设2005

年的亏损在第五年没有弥补完,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即11列1行不得填写资料)。其次,用2010年盈利补亏余额260万元(400-140),

计算弥补2006年的亏损额50万元,分别在本表的10列2行、11列2行填入50和0.再次,用2010年剩余的盈余额210万元(260-50),计

算弥补2007年亏损200万元,分别在本表的10列3行、11列3行填入200和0.这样,2006年度亏损50万元、2007年度的亏损额200万元

弥补完毕。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计数390,并将该资料填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24行“弥补以前年度”,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计数0.至此,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全部得以弥补,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填入主表的第25行。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

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上述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也按《公告》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怎么填

一、有关专案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2.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写:

(1)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

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2)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3.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当第2列小于零时金额等于第2+3列,否则等于第3列(亏损以“-”号表示)。

5.“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专案”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第10列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1至5行:填报本年度盈利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依次弥补前5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7.第10列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6行:金额等于第10列第1至5行的合计数,该资料填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2行。

8.第11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2至6行:填报本年度前4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

9.第11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第7行:填报第11列第2至6行的合计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若第2列<0,第4列=第2+3列,否则第4列=第3列。

2.若第3列>0且第2列<0,第3列<第2列的绝对值。

3.第9列=第5+6+7+8列。

4.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至5行同一行次≤第4列1至5行同一行次的绝对值-第9列1至5行同一行次;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0。

5.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第10列第1+2+3+4+5行且≤第2列第6行;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0。

6.第4列为负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否则第11列同一行次填“0”。

7.第11列第7行=第11列第2+3+4+5+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行。

2.第6行第10列=表A100000第22行。

请查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专案,第5年,年度2011年,盈利额或亏损额,填负数就是-10000,就是了。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23-24)自然成为20000。

所得税弥补以前5年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是:5年。

其享受主体是所有行业,结转年限是5年。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如下·:

(一)、一般企业亏损弥补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

税法中的“亏损”不是企业利润表上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②、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③、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三)、免税所得的弥补

如果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有应税项目所得,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联营企业亏损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不得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如果纳税人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计算会计利润总额时已扣减的投资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将其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成税前利润,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就其余额再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或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者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怎么计算?

弥补5年的期限从亏损第二年开始计算,所以2011年弥补2009年5万,2012年弥补5万以及2011年的1万;和注销关系不大。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主要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百度百科-所得税

企业连续五年亏损,下一年如何计算所得税?

一、正面回答

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算法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分析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前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具体操作是登录电子税务局软件,选择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并下载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打开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表中的合计金额就是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总额。实际弥补亏损时,按照时间顺序,从远至近按顺序逐年弥补。

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方法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经营亏损可实施最长5五年的弥补

现已超出5年,请问下一年如何计算所得税?

1(假设没有增或减应纳税所得额).下一年如果利润总额为10万元;那么

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5%=2.5万元;

2(.假设没有增或减应纳税所得额).下一年如果利润总额-10万元;那么

应纳税所得额=0

税法规定,实行独立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

(一)、一般企业亏损弥补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

税法中的“亏损”不是企业利润表上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三)、免税所得的弥补

如果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有应税项目所得,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联营企业亏损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不得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如果纳税人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计算会计利润总额时已扣减的投资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将其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成税前利润,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就其余额再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或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者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弥补的期限比照企业所得税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弥补,首先应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年度的亏损额,依此类推,不能颠倒弥补次序,也不能随意选择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第二,税法规定“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指一个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应当从其下一个纳税年度算起,连续5年作为第一个纳税年度实际亏损的弥补期;第三,在弥补亏损有效期内,不论其中哪一年度是否出现亏损,该年度都应作为一个弥补年度计算弥补期。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不再弥补。

三、个人所得税的亏损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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