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应该怎么填报?_2021年怎么留抵退税

二掌柜 发布于 2024-01-17 阅读(42)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应该怎么填报?_2021年怎么留抵退税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应该怎么填报?_2021年怎么留抵退税

1.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应该怎么填报?
2.2021年怎么留抵退税

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应该怎么填报?

期末留抵税额会计应该怎么做账?应该怎么做填报工作?如果对这部分知识点不太了解,那就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与填报怎么做?

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填报

挂账留抵税额的填报是申报表主表填报的主要难点,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即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处理。

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期末的留抵的进项税额也就是指本期的销项税额小,进项税额大,两者抵消后进项税仍然大于销项税,这就是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该项目不用任何账务处理,就在进项税的借方保留就可以了。

以上即是有关期末留抵退税额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深空网!

2021年怎么留抵退税

增值税有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分,进货时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销售时的增值税叫销项税.期末汇总计算应交税金时,当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就需交税,而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这些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留抵税款。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增值税进销不匹配造成的未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在未来实现销售时可以抵减增值税销项的税额。上月有留抵税额,本月应缴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再减去上月留抵数,其余额为正数,就是本月该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负数,就是说你本月又留抵了。(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月份终了,企业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当月缴纳当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四)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退税减费政策操作指南

3354 2023年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

1.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批发零售业。修理及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简称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自2023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税额。

(2)自2023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补贴;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从2023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股票津贴。

(三)自2023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自2023年5月申报纳税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津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从2023年6月申报纳税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补贴。

(五)自2023年7月起,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六)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企业,自2023年7月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货免税额。

三个操作过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和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站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退税。2023年4月至7月,停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和劳务以及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属于免税、退税范围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申请免税、退税以及留抵退税。

3.申请退(留)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及跨境应税活动申请退(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按期申报退(免)税。当期可申报免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实行免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申报免税、退税并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办理免税、退税。免税、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减税、退税条件的,再申请减税、退税。

5.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检查、评估、调整等原因导致最终免税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最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最终免税额确定允许退税的最终免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内申请免抵退税和申请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存在未被税务机关核定的免抵退税金额的,在税务机关核定免抵退税金额后,通过扣除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的免抵退税金额,确定允许的增抵税额。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可抵扣应退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可抵扣应退税额”第15栏中,纳税人当期已核定但尚未申报的可抵扣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费又有期末抵税额的,按照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抵税额扣除增值税欠费后的余额确定允许的增量抵税额。

8.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在税务机关批准免抵退税前,批准上期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扣除税务机关批准免抵退税后的余额计算本期免抵退税。经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上期退税”第22栏中纳税人本期已核定但尚未申报的退税额。

9.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批准退税的本期《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抵扣进项税额抵减最终抵扣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填写“上期抵扣税额退税”。

10.纳税人如需申请退还全部已退税款,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已全部退还已退税款后,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上期退税”第22栏填写负数,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退税时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没有骗取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款)政策。

2.增量税免税额

递增税免税额,区分

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按照2023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5.行业标准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2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3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相关问答: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需要满足条件有:1、必须你年度内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如果你没有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也就不存在退税问题。退税是因为通过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预扣预缴税额 也就是说平时预扣预缴申报多缴了税款。2、申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就是你在汇算清缴时要按规定将自己的信息补充完整。比如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及其他扣除项目、免税收入数据必须真实,不能为了退税随意填报。因为税务机关通过后台计算机审核和人工审核发现疑点会核查清楚,发现问题也就不会审核同意退税。3、必须在个人所得税APP系统提出退税申请。完成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如果有退税应在系统提交退税申请。4、以前年度不能有欠税情况。如果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欠税 必须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才可能提交退税申请。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标签:  增值税 退税 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