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的企业怎么处理_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二掌柜 发布于 2024-02-26 阅读(36)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接受虚开的企业怎么处理_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接受虚开的企业怎么处理_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1.接受虚开的企业怎么处理
2.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3.2021年虚开发票的标准以及处罚办法是怎样的
4.收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受到什么处理

接受虚开的企业怎么处理

无论虚开还是接受使用虚开专用发票,均构成犯罪。

一、要负刑事责任的。虚开一方主动补税、缴纳罚款,接受虚开一方也必须缴纳所抵扣的税款,这样才能弥补国家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虚开增值税专票的收票方,如果是善意取得,则只需要补税+滞纳金,没有罚款。

2、如果不是善意取得,即:主观故意购买,与虚开方同罪。除补税+滞纳金+罚款外,视情节轻重,根据金额,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其罪刑和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样的量刑,根据犯罪性质不同,最高可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发票的定义

所谓虚开发票,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填写发票,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不实填写发票。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税收稽查的重要依据,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不断扩大,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如果虚开发票,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国家,也将给企业、个人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二、虚开发票行为的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为整治税收环境,加大对虚开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 182号)中都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有严格的处理规定。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对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显得有失公平。

因此·随后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界定了“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行为。200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中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三、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和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在具体处罚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何谓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87号〉规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_(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里、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_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同时,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追缴的已转出进项税额的滞纳金。但是,倘若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将会依法受到严厉的税收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

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我们跟大家分享过一个真实业务却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并补税的案例:明明是真实业务,却被判虚开!税务局:善意取得,补缴税款!

有人表示,那真实业务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呢?怎么处理?税务上怎么处理?今天我们就聊一下这些问题。

如果你一不小心收到虚开的发票,或察觉对方有虚开嫌疑,参照税务局的一些口径和建议,最好参照下列方法自救:

一、重新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

如果发现您手头的发票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第一时间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当期汇算如果已经结束,企业需在被告知的60日内完成补开、换开事宜。

二、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以偷税论处,同时无需缴纳滞纳金。因此,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后手,即留存能充分证明“善意取得”的证据。

提醒大家注意,善意取得的关键性证据有三点:(1)相关业务真实性的资料;(2)资金未回流;(3)未支付手续费。

三、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税务处理方面一定要做到合规

1、增值税上的处理方式,参考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1)尚未申报抵扣的,暂缓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需要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处理方式也差不多,暂不办理,进项转出或追回税款。

(2)如果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办理出口退税。

2、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参考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企业补开换开发票的时候,如果遇到对方注销了、非正常户了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补开、换开的,可以通过一些资料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并实现税前扣除。

这些证明资料包括必备的三项,具体指:对方无法补开、换开的证明资料,诸如企业注销、列入非正常户的证明资料,相关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以及一些其他的证明资料,包括:货物运输相关的证明资料,出入库相关的证明资料,会计核算记录等。

(2)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对应的,如果因上述原因无法税前扣除的话,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2021年虚开发票的标准以及处罚办法是怎样的

1、收到虚开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

取得发票时,应立即退回开票方,要求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对应购货资料及金额的发票;

2、收到虚开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

(1)取得发票时未抵扣的,应立即退回开票方,要求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对应购货资料及金额的发票;

(2)取得发票时已抵扣且还处于开票当月的,到你单位所属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该张发票抵扣后退回开票方,要求其作废后重新开具对应购货资料及金额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已抵扣已过当月的,自行向你单位所属的税务机关说明取得发票原因,且按补缴虚开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并按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扩展资料:

接受虚开的发票会如何被处罚

无论是虚开发票还是接受虚开发票,对于公司以及个人的处罚都是不轻的: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参考资料:

虚开增值税票-百度百科

刑法-百度百科

收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受到什么处理

2021年虚开发票的标准以及处罚办法是怎样的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因此,《增值税解释》虽不再适用,但可参照执行.鉴于《增值税解释》的数额标准已经偏低,如果按此数额标准量刑确实过重的,可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虚开发票量刑标准相对其他标准而言较高.

哪些情形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第一种虚开情况是不真实的交易.

不真实的交易,就是对发票不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行为.

例子: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即票货不符,张冠李戴.

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

第二种虚开情况是票物不相符

哪怕进行了实际的交易,票物不相符也不行.票物不相符有以下两张情况:

1.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虚开发票的标准以及处罚办法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以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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