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自产产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_对外捐赠怎么做账务处理?

二掌柜 发布于 2024-02-28 阅读(29)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捐赠自产产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_对外捐赠怎么做账务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捐赠自产产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_对外捐赠怎么做账务处理?

1.捐赠自产产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2.对外捐赠怎么做账务处理?
3.如何合理处理有效捐赠以及纳税问题?

捐赠自产产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捐赠自产产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账面成本,公允价值),怎么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税法口径怎么处理,完整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例如:产品账面成本80元,公允价值1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93

贷:库存商品80(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100*0.13)(增值税视同销售缴纳)

税务口径:

借:营业外支出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1、收入:纳税调增100元;

2、主营业务成本:纳税调增80元;

3、营业外支出:纳税调增2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捐赠自产产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捐赠自产产品是实物捐赠中的一种,对于它的账务处理方法,

对外捐赠怎么做账务处理?

购进的货物赠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如果赠人的是自产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该公司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时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购进该自产货物时相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如果赠人的是外购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该公司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所以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则在礼品赠人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该公司将购入或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时,虽然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上述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视同销售确定销售收入。对购入的货物赠人时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自产的货物赠人时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按照成本加利润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增加视同销售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要同时调整增加视同销售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礼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的具体做法是: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二行作纳税调整,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0.5%的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二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三列。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该公司将自产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给其他单位的个人,还要按“其他所得”的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何合理处理有效捐赠以及纳税问题?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分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两种情况。不论企业对外捐赠何种形式的资产,一律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相关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对外捐赠的会计分录

对外捐赠现金、银行存款等: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对外捐赠商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什么是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为此,要设置“营业外支出”账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核算。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库存商品是什么?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主营业务成本是什么?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0年以来,国家又出台了相关文件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实务处理问题。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展开,结合现行的与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以下对如何合理、有效捐赠,准确处理其纳税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

一、与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捐赠时应考虑的问题

(一)对外捐赠的范围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对于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则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的界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需要办理社团登记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的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体包括三部分:一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则不需要通过认定取得税前扣除资格,便可依法组织接受各部门、各企业以及居民个人实施捐赠的款物。如,民政局等政府部门。

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公益性群众团体,需要经过财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并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等就属于此类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还应该关注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处于有效期之内。某些公益性社会团体2009年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10年不一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捐赠的额度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处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非“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若年度利润总额小于或等于零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能扣除。

特别注意,2010年有两种情况,不受年度利润总额12%比例的限制。这两种情况分别是向玉树地区及世博会的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四)捐赠凭据必须合规

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及财税[2010]45号文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符合规定团体或单位实施公益性捐赠时应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其他类型票据,企业所实施的公益性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涉税情况

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流转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都应该视同销售处理。财税[2008]160号文和财税[2009]124号?规定,捐赠货币性资产应按照实际捐赠额确定价值;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捐赠支出的入账价值。企业必须按照取得合规捐赠票据上注明的金额记录公益性捐赠支出额。同时,对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还应按视同销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按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也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在计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应补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时,如果捐赠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不同,按此原则掌握:捐赠价值高于公允价值时,按捐赠价值计算;捐赠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按公允价值计算;没有或无法确定公允价值时,按捐赠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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