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业务招待费怎么办?_企业是小规模企业,之前一直零申报,汇算清缴怎么填表哪些表是必填的啊?没有固定资产啥业务也没有发

二掌柜 发布于 2024-03-13 阅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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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的业务招待费 怎么办?
2.企业是小规模企业,之前一直零申报,汇算清缴怎么填表哪些表是必填的啊?没有固定资产啥业务也没有发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填报
4.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如何计算填报?

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的业务招待费 怎么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扩展资料: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企业是小规模企业,之前一直零申报,汇算清缴怎么填表哪些表是必填的啊?没有固定资产啥业务也没有发

所得税汇算中的财务费用怎么填写

1、手续费,记得找银行开具发票,银行也是企业,收费应该给开票.没有票所得税不可以扣除汇算清缴要全额调整出来,另外一般纳税人可以要专票抵扣进项税.

2、(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可以税前扣除,没有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包括企业股东将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款给企业的,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适用该项规定.

(二)企业向其他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有利率的限制,即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对于如何确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具体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有哪些?

1、企业发生的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允许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对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允许扣除.

3、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按照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是允许扣除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保险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7、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扣除;对于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汇算中的财务费用怎么填写?其实通过小编老师在上文中提及到的相关介绍资料,很多学员读完之后对此应该都是有所认知的.因为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主要就是针对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和调整来处理的.在这里还有很多相关的资料是可以免费学习的,欢迎你们来关注本网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填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类型及填写方法如下:

一、主表

利润总额计算(1-13行)数据来源于企业的《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二、附表一

除视同销售收入(13-16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本表第16行, 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可以为负数)。

三、附表二

除视同销售成本(12-15行)外,其他数据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应填入15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1-计税毛利率)-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1-对应计税毛利率)(可为负数)。

四、附表三

1、本表“账载金额”指纳税人的会计数据;“税收金额”指按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需注意的是,不管企业是否发生纳税调整事项,本表的“账载金额”请如实填报。第2、12、15、16、17、18、21、27、19、43、44、45、46、47、48、49、51行,请先填报相应附表。

2、“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一般不应出现负数。

3、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已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需要纳税调整。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除另有规定外,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当年。

4、第8行“特殊重组”,如果企业发生重组事项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了特殊重组,应由重组主导方直接向所在地市(地)级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市(地)级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5、第14行“不征税收入”, 如果企业有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企业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如果企业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则企业应自行确认此项数据填报的合规性。

6、无法取得合法票据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税前扣;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要求: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7、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应注意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分别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合同范畴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其合理性的判断可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五条原则,并且应实际发放,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申报并取得凭证等。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8、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单独设置账册归集核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超出工资总额的14%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9、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当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2.5%,超过部分应建立相应台帐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008年度以前计提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度及以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首先应冲减上述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10、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企业实际拨交的工会经费在工资总额2%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已经实际拨缴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电子收据)。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11、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并且扣除额小于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所以该行只要有业务招待费支出,必有调增项,如调增金额小于零,请检查是否合规。请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会务费等支出,避免混淆。

12、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符合当年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建立相应台账便于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申报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不超过以前年度结转的余额。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筹办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3、第28行“捐赠支出”,未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进行的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新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4、第29行“利息支出”, 借款费用应准确划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资产的价值,不得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向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应取得借款合同、借据、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凭证;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超过规定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费用应按规定进行调增;因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其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应进行了纳税调增。

15、除另有规定外,年末应对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进行纳税调整。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企业如在汇缴时仍未取得合法票据的,需作纳税调增处理。房地产特殊政策除外。

16、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应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发生额与企业规模配比,如企业会议费用、通讯费用、办公用品费用、差旅费用等应符合常规,并留好相关资料备查。

17、营业外支出中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应进行纳税调增。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坏账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非正常损失,应经资产损失申报后才能扣除。

18、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坏账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做纳税调增;保险企业、金融企业、证券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提取的国家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应符合规定比例。

19、企业应正确地将从被批准筹建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的费用归集于开办费中,费用归集范围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等;企业筹建期不确认为亏损年度,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在不低于3年内分期摊销。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坏账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做纳税调增;保险企业、金融企业、证券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提取的国家允许计提的准备金应符合规定比例

扣除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佣金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五、附表四

1-4列亏损用负数表示,5-11列亏损、盈利均用正数表示。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如与税务征管系统中的数据不符,不能申报,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如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本表第6行第2列本年“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0”。

六、附表五

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经税务机关认定后才可享受优惠。

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七、附表八

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来自于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包含视同销售收入);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第5行扣除率为30%,烟草企业第5行扣除率为0% 。

八、附表九

第3列不需填报,第4列按大类填报,1、3、5列不存在勾稽关系,2、4、6列也不存在勾稽关系。第7列数据填入附表三对应行次,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注意: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如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年限,不进行纳税调整。

九、附表十

本表仅填报第2、3、5列, 第1、4列不需填报。

十、附表十一

本表按被投资企业分别明细填报,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或损失的填报,短期投资所得或损失不在本表反映。投资损失补充资料不需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第5列合计数=附表三第6行第4列;第10列合计数=附表三第7行第3列或第4列;第16列合计数=附表三第47行第3列或第4列。

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如何计算填报?

法律主观:

问题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等情形,会产生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在此情况下,如何填报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申报表? 专家把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资产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而会计准则要求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的税务处理时,应分解为两项业务:一是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二是相应的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 例: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假设企业仅此业务),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上述业务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97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 (销项税额)17万元 上述各项业务均应按以下填报方法处理: 第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十三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金额100万元。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十二行“视同销售成本”填列金额80万元。 第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三“ 纳税 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100万元,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三: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除填报上述项目外,还应作以下税务处理及项目填报: 1.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如餐饮、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企业视同销售的业务招待费117万元×60%,和当年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再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如果企业此笔视同销售的款项117万元×60%,没有超过企业 营业收入 5‰的扣除限额,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二列“税收金额”填70.2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46.8万元。 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如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应确认费用为117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务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20万元。如果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年度发生总额不超过年度营业收入15%的税前扣除限额,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 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捐赠是指没有索求的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企业将产品用于捐赠的支出额,所得税汇算时,应确认支出为117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20万元。 如果企业的捐赠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并取得合法 收据 ,此公益性捐赠117万元的申报方法是:如果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此公益性捐赠117万元,如果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超过部分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 如果企业的此项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增97万元。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97万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汇算清缴填写年度申报表时,在附表三第26行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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